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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时间: 2013/03/06   作者:   点击: 次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

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经研究,学校制定了《湖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

201336

 

 

湖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

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且取消下一年度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资格。

第六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八条 对于在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利用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进行作弊以及组织和参与有组织作弊的本校在校生,予以开除学籍;对于进行作弊和参与作弊的我校在职职工考生,通报我校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进行作弊和参与作弊的外单位考生,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作弊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作弊事实的依据,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条 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作弊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组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十三条 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四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 学校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作弊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十六条 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313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研究生处负责答复。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3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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